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张海波 车璐炀)电动两轮车一旦经鉴定达到机动车标准,不少人会理所当然认为,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应当像其他汽车一样,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。近日,衡阳市南岳法院审理的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中,就遇到了这一典型争议,达标电动车,真的可以直接套用交强险赔付规则吗?
案情简介
2025年6月7日,杨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车在道路上行驶,途中与骑自行车转弯的刘某发生碰撞,事故造成刘某受伤、两车受损。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:杨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,刘某承担次要责任。
事故发生之后,刘某将杨某起诉至南岳法院,主张杨某所驾车辆经鉴定属于电动两轮摩托车,属于机动车范畴,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则,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赔偿。
法院审理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,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。调解过程中,原告认为,被告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经鉴定机构评定,符合电动两轮摩托车标准,隶属于机动车范围,应当参照普通机动车交强险相关规则,对其损失承担赔付责任。
对此,被告明确表示异议。承办法官调取了相关典型案例,向双方说明“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,不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”的司法实践规则,耐心释法明理,帮助双方厘清法律认知、明确责任边界。
最终,原告理解并认可裁判思路,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本案纠纷得以顺利化解。
法官说法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,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,是否适用机动车交强险赔付规则。需要明确的是,涉案电动二轮车虽经鉴定符合电动两轮摩托车标准、属于机动车范畴,但结合我国目前对电动车的管理实际,此类车辆无法领取机动车行驶证、也不能配发相应机动车牌照,进而无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,这与普通可正常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存在明显区别。司法实践中,此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,不适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的规则,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事故过错责任比例,依法划分相应赔偿责任。
责编:陈梓浪
一审:曾金春
二审:伏志勇
三审:万朝晖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